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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傅世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陳稱自民國106 年9 月25日開始於廣明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任職,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 萬5000元等語,請提
    出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
    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需支出手機費2,500 元,請說明該手機費用支出
    之必要性(即係如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三、聲請人提列父親、母親扶養費每月各5,000 元,請說明父、
    母親受扶養之必要性為何(即父、母親有無所得或資產)、
    得扶養父、母親之人為何?並提出聲請人父、母親分別104
    、105 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及其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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