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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周玉羣陳雅瑩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周坤良即明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謝允正律師
被上訴人
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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