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張永輝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深圳市優立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
訴訟代理人
吳世民
抗告人
即被告
晶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均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所為之107 年度簡抗字第2 號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因屬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蔣彥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