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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請人
康閤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麗雲
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相對人
胡世禎

      劉丕傑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106 年度訴字第439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2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保障被告之權益,釐清證人之證詞,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9 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於民國107年6 月21日庭期之開庭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9 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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