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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呂綺珍

  • 當事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相 對 人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 月22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欄其中關於「吳明發」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馨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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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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