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6號
- 聲 請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 理 人 周意軒
- 相 對 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劉志鵬
- 陳丁章
- 呂正樂
- 相 對 人
- 黃恒俊
-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一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八期債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大眾銀行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91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1,71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3年度甲類第7 期債券為擔保,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嗣迭經變換提存物,末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34 號裁定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4 期債券。又大眾銀行於民國106 年1月17日與伊合併,大眾銀行為消滅銀行,伊為存續銀行,是大眾銀行對相對人之債權應由伊概括承受。茲因前開債券將於108 年2 月14日到期,爰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 年度甲類第8 期債券變換之等語。
二、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第102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03 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及第106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1705號提存書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 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假扣押、提存及變換提存物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供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