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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告
周春茂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
被告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7,72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188,542 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1,341元(計算式:22,681÷2 =11,341,小點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暫繳納之裁判費總計為19,854元(計算式:31,195-11,341=19,85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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