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9號
- 原告
- 徐鏡傳
- 被告
-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382 元,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特休未休工資92,472元、加班費339,3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之請求,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