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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告
謝宜真
原告
潘旻姈
原告
呂婉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告
一二三網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宥馨
被告
呂晨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二三網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1,436 元、320,490 元、223,480 元(詳見原告附表1請求金額明細表),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92,343元、198,216 元、165,637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三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372 元、2,435 元、1,531 元。(三人合計為5,3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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