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謝宜真
- 原告
- 潘旻姈
- 原告
- 呂婉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陳筠律師
- 被告
- 一二三網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宥馨
- 被告
- 呂晨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二三網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1,436 元、320,490 元、223,480 元(詳見原告附表1請求金額明細表),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92,343元、198,216 元、165,637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三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372 元、2,435 元、1,531 元。(三人合計為5,3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