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興僑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奕蓁
- 原告
- 有利木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素琴
- 被告
- 郭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源間請求返還土地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起訴狀後所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下方註記文字之記載,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移轉之如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各為36.87 坪(約121.88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46.68 坪(約154.31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1,416 元(計算式:( 121.88+154.31)×26400 元/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