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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64號原   告 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基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77,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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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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