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林曉芳
- 當事人鄧正民、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鄧正民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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