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恆新彩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桂英
- 被告
-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8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