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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告
楊子儀
原告
楊雅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被告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宗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72,257 元、144,183 元,其中屬於工資

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53,687元、46,500元,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7條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則不暫免徵收裁

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

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二

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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