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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告
良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仁
原告
傳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庠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桃園市姜太公信仰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 萬6,0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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