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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段莅容

  • 當事人
    古惠霞東方創新不動產有限公司張欣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古惠霞 林建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   告  東方創新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段莅容 被   告  張欣昌 黃顯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段莅容、張欣昌、黃顯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7 萬6,5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段莅容、張欣昌、黃顯淑應自民國107 年6 月起至出售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房屋之日止,按日連帶給付原告1,824 元。(三)被告東方創新不動產有限公司應與被告段莅容連帶給付原告前二項金額。(四)前三項給付,如有一被告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已給付部分,免其責任。經核其聲明第1 項、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67萬6,562元,另聲明第2、3項屬因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因上開房屋何時可售出,尚屬未知,推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上開法文應以10年計算,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 萬7,600 元,二者合計為833 萬4,162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3 萬4,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3,5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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