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0號
- 原告
-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精萌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鄭忠禎
- 被告
- 光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華
- 被告
- 祥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增祥
- 被告
- 林桂蘭即萬年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9 萬9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