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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動產抵押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黃文明、蘇紘明、田天明、伏谷清

  • 原告
    曾泛洲
  • 被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曾泛洲 曹碧霞 邱湘寧 陳岳勇 被   告 臺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日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勳彰 被   告 日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被   告 和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紘明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8 萬2,816 元(計算式:1,800,000 +1,482,816 +900,000 +1,100,000 =5,282,81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3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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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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