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先後位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有互相競合關係,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9,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