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8號
- 原告
- 達諺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勝德
- 原告
- 林驛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4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