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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
被告
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6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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