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1號
- 原告
- 彭添壽
- 訴訟代理人
- 彭彥煥
- 被告
- 雄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祥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允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4,360 元(計算式:系爭三筆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600 元×建物占用面積149.8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