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1號
- 原告
- 臺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名諒
- 被告
-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源
- 被告
-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華
- 被告
- 陳羽晴
- 被告
-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 萬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