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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告
臺灣中壢污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諒
被告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告
陳羽晴
被告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 萬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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