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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世賢律師
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4,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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