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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1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告
洪智銘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告
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穠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性質核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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