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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告
鈺璽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芃谷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告
黃正園

      湯其瑋律師即陳萬興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園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1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系爭土地總面積×│本筆土地原告│
 │      │公告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公告│
 │      │     │        │現值    │
 ├──────┼─────┼────────┼──────┤
 │750地號土地 │48,400元 │1,561.99 ×6/189│ 2,400,01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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