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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告
郜一匡
原告
張俊謙
原告
黃國清
被告
恩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秘琮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9,425 元、303,750 元、296,875 元,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分別為11萬元、18萬元、19萬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之資遣費請求,則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結果,原告三人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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