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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彤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婷
被告
朱恒良即精湛廣告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5,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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