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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

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溫碧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滄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呂芳素

      蔡明德

      呂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因酌減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 萬8,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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