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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0號

原告
意智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詠棋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被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瑞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邱瑞朝為被告原法定代理人褚春來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規定甚明。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褚春來,業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變更為邱瑞朝,揆諸前揭說明,應由褚春來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及續行本件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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