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2,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