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告
蔡敏貞
被告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2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