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 原告
- 蔡敏貞
- 被告
-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2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