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陳瑞胤
- 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 被告
- 冉光煒
- 被告
- 嘉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學良
- 被告
- 游淑卿
王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