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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 日內繳納,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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