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 上訴人
-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子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悅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萬8,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