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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訴人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悅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萬8,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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