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16號
- 原告
- 趙永揆
- 被告
- 趙莙萌(原名趙美伶)
李千成
李姵蓁
李美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喪失占用土地權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0條第2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莙萌、李千成、李姵蓁、李美利於原告起訴時係分別設籍在新北市淡水區、新北市石門區、新北市新店區、新北市中和區,有其戶籍謄本4 紙附卷可稽,故被告4 人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惟參酌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4 人無占用新北市石門區頭圍段105-7 地號土地之權利,而該土地乃位於新北市石門區,而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