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9號
- 原告
-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吉年
- 被告
-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國書
- 訴訟代理人
-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競合情形,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返還如附表之不動產,而依卷內資料所載,系爭物品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29萬3,813元;又原告之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293,813元,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93,813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2,000元,尚不足31,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