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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被告
趙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金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1,632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8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583.84平方公尺=5,721,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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