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 原告
-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何蓓
- 被告
- 趙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金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1,632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8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583.84平方公尺=5,721,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