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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林常智

  • 當事人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盧廷景江智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4號原   告 永冠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雲 被   告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廷景 被   告 江智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8,7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310 元,尚不足新台幣7,6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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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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