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34號
- 原告
- 卓聖輝
- 被告
- 王駿融
- 被告
- 楷富調理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聖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5,25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萬4,755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