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4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宏
- 被告
- 尚暙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碧鑾
- 被告
- 莊逢麒
- ○ 000號
游秀璇
呂源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上午9 時40分整,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