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06號
- 原告
- 張美春
- 被告
- 蕭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9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90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