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12號
- 原告
- 樂天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永燁
- 被告
- 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圓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