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1號
- 原告
- 昇奕旺飲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寬
- 被告
- 邱錦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 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以書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