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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上訴人
張貽傑
被上訴人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被上訴人
林榮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4,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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