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8號
- 原告
-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鄧洲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告
- 尚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碧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4,662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㈠被告應將原告前用以支付貨款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其積欠原告之貨款137 萬8,465 元。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核定為94萬7,31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7 萬8,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萬5,775 元(計算式:94萬7,310 +137 萬8,465 =232萬5,7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 萬4,662 元外,尚應補繳9,4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次│ │ │ │ │(新臺幣)│ ├─┼────────┼────┼─────┼───────┼─────┤ │1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玉山銀行│DA4148422 │107 年5月15日 │ 2,310 │ │ │ │光復分行│ │ │ │ ├─┼────────┼────┼─────┼───────┼─────┤ │2 │正洋科技有限公司│同上 │DA3179762 │107 年5月10日 │94萬5,000 │ ├─┴────────┴────┴─────┴───────┼─────┤ │合計 │94萬7,31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