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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5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楓林創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奕達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1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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