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8號
- 原告
-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張靜美
- 被告
- 陳春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