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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48號

返還印章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8號

原告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張靜美
被告
陳春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 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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