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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給付居間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運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商仲聯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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