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振運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商仲聯合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發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利益依其上訴狀表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