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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羅詩蘋程欣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告
藍宏洲即菖鴻企業社
被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1,8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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