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 原告
- 藍宏洲即菖鴻企業社
- 被告
-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1,85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